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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 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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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