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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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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第3條本局設六組及法務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其餘…第9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第10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1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第13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第14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第15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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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