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職掌
本會政風業務,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辦。
AI 白話解釋

「職掌」的其他條文

第4條企劃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規劃及民族自治科:(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與法規之…第5條教育文化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教育科:(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第6條衛生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衛生保健科:(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度、法規之規…第7條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原住民金融科:(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第7-1條土地管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規劃開發科:(一)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第8條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文書科:(一)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二)印信之使用及…第9條人事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人事規章之擬議事項。二、本會下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職務列等…第10條會計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預(概)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二、本會財務內部審核工作…
← 第10條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