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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衛生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保健科: (一) 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醫療保健與醫療網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健康促進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醫療補助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七) 原住民族衛生工作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 其他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九) 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彙整及管制事項。 (十)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社會福利科: (一)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 項。 (二) 原住民族社會救助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社會保險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社會服務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 原住民社會工作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有關國際聯繫交流活動事項。 (八) 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會福利之研究、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就業服務科: (一) 原住民族就業促進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 項。 (二) 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失業扶助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合作社之籌設、社員培訓、營運發展及督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就業狀調查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工作職場就業歧視與勞資糾紛之協調及扶助事項。 (七)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規劃、協調、管理及運用項。 (八) 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議及原住民就業促進行政會報之召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促進原民族就業之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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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