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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3條

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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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