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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規範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聘請特約醫師的資格、聘用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以確保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1-29・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榮民總醫院 及各榮民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醫療作業,特訂定特約醫師聘約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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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之聘約,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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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名額,由本會按各機構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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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必須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 書及執業執照,并加入醫師公會 (倘若所聘醫師屬於國防衛勤範疇之軍醫 ,則不在此限) ,富於臨床經驗者,由各機構在規定名額內就近自行聘約 ,並於每次聘約後之十日內,將聘約期間、工作時間註明,並檢同各該員 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分由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查證蓋章,函送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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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 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 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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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 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 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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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車馬費,均由各聘約機構依照聘約按月墊付,於月終 檢附付款憑證函送本會核撥歸墊。 前項車馬費均在本會醫療人事經費節餘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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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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