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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第6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 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 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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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