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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第5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 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 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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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