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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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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