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7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