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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 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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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