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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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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