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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新聞局設左列各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國內新聞處。 二、國際新聞處。 三、出版事業處。 四、電影事業處。 五、廣播電視事業處。 六、資料編譯處。 七、視聽資料處。 八、綜合計畫處。 九、聯絡室。 十、總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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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