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 第7條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7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四、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五、錄影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六、有關錄影節目之審查、取締事項。 七、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