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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第16條

本署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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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