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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第27條

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俾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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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