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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編纂及修訂中華藥典,特依本署組織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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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