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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落實慢性病防治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02・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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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慢性病與胸腔病之預防、治療、研究、策劃、示範及 工作人員之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 (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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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中心、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示範中心:慢性病及胸腔病防治示範門診,住院病人診療管理事項。 二、慢性病組:心臟血管疾病與煻尿病等慢性疾病之流行調查、研究及防 治等事項。 三、胸腔病組:結核病與其他胸腔病之流行傳染調查、防治與卡介苗接種 工作之計畫、研究及督導等事項。 四、放射線檢查組:臺灣省慢性病及胸腔病之巡迴檢查,固定式X光設備 之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事項。 五、實驗診斷組: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與培養基製造之計劃、推行及 督導等事項。 六、衛生教育組:臺灣省慢性病及防癆工作人員之訓練,衛生教育之計劃 及推行事項。 七、護理組:護理業務計畫之督導、訓練、病患之護理及病房管理之監督 事項。 八、藥劑組:藥品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及研 究等事項。 九、病歷資料室:辦理門診掛號、病歷保管、結核病登記管理卡、X光小 片之保管與慢性病、胸腔病資料之蒐集彙辦、分類統計、研究及督導 等事項。 十、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及貧病救助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物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 、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之管理、環境衛生、廢水 處理、勞工安全衛生及不屬於其他各中心、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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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令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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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中心主任、組主任、技正、主治醫師、秘書、室主任、 護理督導員、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藥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 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營養師、課員、分析師 、操作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公告衛生護士、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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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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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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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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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在台中、嘉義、台南分別設慢性病防治院,辦理各該地區慢性病及胸 腔病防工作;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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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 局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二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 一 │ │ ├─────┼───────┼────┼───────────┤ │中心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 (一) │由技正兼任 │ ├─────┼───────┼────┼───────────┤ │組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五) │一 計胸腔病組、慢性病│ │ │ │ 二 │ 組、放射線檢查組、│ │ │ │ │ 衛生教育組、實驗診│ │ │ │ │ 斷組、護理組、藥劑│ │ │ │ │ 組等七組。 │ │ │ │ │二 胸腔病組、慢性病組│ │ │ │ │ 、放射線檢查組、衛│ │ │ │ │ 生教育組、實驗診斷│ │ │ │ │ 組主任由技正兼任。│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九 │ │ │ │第九職等 │ │ │ ├─────┼───────┼────┼───────────┤ │主 治│薦任第七職等至│ 二 │ │ │醫 師│第九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三 │病歷資料室、社會服務室│ │ │ │ │、總務室等三室。 │ ├─────┼───────┼────┼───────────┤ │護理督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九 │ │ │ │第八職等 │ │ │ ├─────┼───────┼────┼───────────┤ │住院總醫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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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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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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