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局設中心、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示範中心:慢性病及胸腔病防治示範門診,住院病人診療管理事項。 二、慢性病組:心臟血管疾病與煻尿病等慢性疾病之流行調查、研究及防 治等事項。 三、胸腔病組:結核病與其他胸腔病之流行傳染調查、防治與卡介苗接種 工作之計畫、研究及督導等事項。 四、放射線檢查組:臺灣省慢性病及胸腔病之巡迴檢查,固定式X光設備 之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事項。 五、實驗診斷組: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與培養基製造之計劃、推行及 督導等事項。 六、衛生教育組:臺灣省慢性病及防癆工作人員之訓練,衛生教育之計劃 及推行事項。 七、護理組:護理業務計畫之督導、訓練、病患之護理及病房管理之監督 事項。 八、藥劑組:藥品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及研 究等事項。 九、病歷資料室:辦理門診掛號、病歷保管、結核病登記管理卡、X光小 片之保管與慢性病、胸腔病資料之蒐集彙辦、分類統計、研究及督導 等事項。 十、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及貧病救助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物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 、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之管理、環境衛生、廢水 處理、勞工安全衛生及不屬於其他各中心、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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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