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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 局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二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 一 │ │ ├─────┼───────┼────┼───────────┤ │中心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 (一) │由技正兼任 │ ├─────┼───────┼────┼───────────┤ │組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五) │一 計胸腔病組、慢性病│ │ │ │ 二 │ 組、放射線檢查組、│ │ │ │ │ 衛生教育組、實驗診│ │ │ │ │ 斷組、護理組、藥劑│ │ │ │ │ 組等七組。 │ │ │ │ │二 胸腔病組、慢性病組│ │ │ │ │ 、放射線檢查組、衛│ │ │ │ │ 生教育組、實驗診斷│ │ │ │ │ 組主任由技正兼任。│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九 │ │ │ │第九職等 │ │ │ ├─────┼───────┼────┼───────────┤ │主 治│薦任第七職等至│ 二 │ │ │醫 師│第九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 │ 一 │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三 │病歷資料室、社會服務室│ │ │ │ │、總務室等三室。 │ ├─────┼───────┼────┼───────────┤ │護理督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九 │ │ │ │第八職等 │ │ │ ├─────┼───────┼────┼───────────┤ │住院總醫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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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