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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局在台中、嘉義、台南分別設慢性病防治院,辦理各該地區慢性病及胸 腔病防工作;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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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