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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在各衝要地區設疫病監視中心,執行疫情監視、蒐集 、調查、報告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前項中心置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得由本所技正 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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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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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