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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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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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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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