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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九人至十三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四人至十八人 ,技士九十二人至一百零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 科員三人,技士二十七人,職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十人 至五十四人,護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並得僱用雇員十四人至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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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