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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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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