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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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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第3條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供應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而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第10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第11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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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