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與衛生 ›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規範了該處人員的待遇支給標準與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人員的合理待遇與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12-3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所屬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麻經處) 人員之待遇,依據「中央機關衛生事業人員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級評分對 照表」及本辦法之規定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麻經處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訂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由本署轉請行 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署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麻經處員工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署按職務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換支 用人費薪點。薪點折算薪額,由本署在麻經處用支付限額內定之。但薪點 折算薪額之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麻經處處長之待遇,由本署按其薪級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麻經處除處長外,其餘員工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各項津貼及 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消.其現已配往公家宿舍未收回者,應扣收使用 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麻經處員工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餘 ,得按員工服務績效及貢獻,發給工作將金。 工作將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其總額以不超過麻經處員工 二個月薪額為度;達成部分盈餘時,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將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時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將金發給辦法另行訂定報本署核定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麻經處屆至年終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因,經層報 行政院核准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或用人費實際支出總額超過當 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時,本署應對麻經處處長課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 部分,由本署及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醫療與衛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