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6條

麻經處員工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餘 ,得按員工服務績效及貢獻,發給工作將金。 工作將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其總額以不超過麻經處員工 二個月薪額為度;達成部分盈餘時,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將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時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將金發給辦法另行訂定報本署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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