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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5條

麻經處除處長外,其餘員工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各項津貼及 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消.其現已配往公家宿舍未收回者,應扣收使用 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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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