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第12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