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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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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條例所稱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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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