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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地面站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電信總局得隨時加以監測,未按規定 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他人通信時,電信總局得令其停止使用並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報請交通部撤銷其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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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