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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地面站經營者停止使用頻率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回經營特許執照 及地面站執照;其發射機及天線等應自行封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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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