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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地面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 ,不得使用或變更。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 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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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