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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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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機器設備使用 情形。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 ,得委任電信總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工程評鑑,並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 評鑑結果公告週知,相關評鑑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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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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