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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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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