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32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路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1條
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