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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路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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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