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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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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