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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一 節 設備管理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維護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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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