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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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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