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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其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褫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經營者擬訂之服務契約範本,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並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間服務契約範本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實施前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其網站供消費者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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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5條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第46條衛星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規定辦理。第48條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第49條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第50條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第51條經營者營運不當或通信品質不佳,足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第52條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第53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第54條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第55條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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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