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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5條

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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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