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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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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