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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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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