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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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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