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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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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