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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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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