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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部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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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