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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接受評鑑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 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 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前之期間,有違法或重大缺失,經查證屬實,或經本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處罰。 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發獎牌或獎勵金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其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獎牌或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本部應公告註銷獎牌,其獎勵金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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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3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第4條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第5條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第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第7條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第8條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一、新設立者,自營運…第10條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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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