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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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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